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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巢湖市万达广场洋葱海外仓体验店盗窃一瓶5ml迪奥花漾小姐,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78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前往上述商店盗窃一瓶50ml香奈儿可可小姐(淡香水)、一瓶50ml香奈儿五号之水(经典),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910元;

3.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巢湖市万达广场兰诺饰品盗窃三副时尚银耳环J、一副成人眼镜、一个儿童套装粉红色发夹,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05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19年10月26日,巢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某第二起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1月15日,巢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某第三起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2019年10月26日、10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原价2210元向洋葱海外仓体验店购买了其盗窃的三瓶香水;2020年1月19日,巢湖市公安局将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的三幅耳环、一个发夹、一副眼镜发还兰诺饰品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到案经过、收条、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李凤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2页。

3.《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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