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本县童市镇、三阳乡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童市镇童市村龙王庙附近盗窃了一条黄色印花棉裤和一条女式内裤;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童市镇芭蕉村罗某甲家中盗窃了一件女式橙色印花米白色长袖衫;
3、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童市镇芭蕉村罗某乙家中盗窃了一条红色女式内裤和黑色女式运动裤;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童市镇童广为的饲料店二楼麻将房内盗窃了一件白色印花连衣裙;
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三阳乡浊水集镇的周某某家附近的地坪内盗窃了周某某的一件米白色女式内衣;
6、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童市镇童某甲开设的“童好鞋城”内盗窃了两件印有紫黄色花朵的女式短袖上衣;
7、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童市镇十一中旧教师宿舍附近的摩托车上盗窃了一件花的长背心、紫红色短袖、一件黑色网状上衣、一件蓝色有帽子衣服、一条黑色长裤、有一排扣子的红色长袖、一件暗红色短袖、一件红色的很长的裙子、花衣服上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衣物的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罗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被告人吴某某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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