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于治安拘留七日。
2.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于治安拘留十五日。
3.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流来到东莞市**镇**社区**街**号附近,将被害人查某某停放在该出租房门口的一辆红黑色的电动车(约值900元)盗走,得手后骑着盗得电动车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1月27日12时许在东莞市**镇**广场路段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查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5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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