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1月17日、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西,先后3次进入**汽车服务中心,从中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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