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号城市便捷酒店门口,趁被害人蒋某某上楼送货之机,盗得被害人蒋某某货车上副驾驶位的手提包一个。
二、2018年l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村**巷**号**房蒸品靓点档,趁被害人陈某某的员工不备,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三、2020年1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号西亚兴安超市,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盗得店内售卖的快速黑发霜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淡玉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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