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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里**号**房。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因涉嫌盗窃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2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号城市便捷酒店门口,趁被害人蒋某某上楼送货之机,盗得被害人蒋某某货车上副驾驶位的手提包一个。

二、2018年l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村**巷**号**房蒸品靓点档,趁被害人陈某某的员工不备,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三、2020年1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号西亚兴安超市,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盗得店内售卖的快速黑发霜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淡玉

20205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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