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发现被害人吴某甲放在办公室沙发上的背包内有钱财,便趁其不备盗走吴某甲背包内的现金500元人民币。几天后,吴某某再次盗走被害人吴某甲背包内的现金100元人民币。之后,吴某某利用自己与吴某甲同住一套出租屋之机,戴白手套秘密进入到吴某甲个人起居的房间内实施盗窃并盗走了水笔,之后又多次进入吴某甲房间内寻找财物但未盗窃到财物。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白花镇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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