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吴冬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乡**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冬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冬生驾驶男装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出租屋一楼被害人潘某某的住处,入室盗走一台华为nova4手机及现金955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华为nova4手机价值人民币1348.9元。
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冬生去到清远清新区**镇**路**房被害人朱某某的住处,入室盗走一台OPPO Reno3 pro手机及一块手表。经鉴定,被盗OPPO Reno3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239.10元。
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冬生驾驶男装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一出租屋一楼被害人柴某某的住处,入室盗走一台苹果7s手机及一个橙色的双肩背包,双肩背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及衣服。经鉴定,被盗苹果7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1元。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冬生驾驶男装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一出租屋三楼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入室盗走一台荣耀8X手机、一台荣耀畅玩8C以及一台OPPO R9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87元、人民币938.73元、人民币490元。破案后,起获被盗的荣耀8X手机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吴冬生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冬生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冬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冬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冬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冬生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的摩托车等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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