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2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19时,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前山镇华发四季*栋**房当保姆期间,因不满被害人梁某某在结算工资时克扣工资,遂趁其不注意之机,盗走梁某某的华为P30 PRO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8元)、一瓶HR面霜、一瓶LAMAN面霜。
2.2020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华发四季*栋**房,利用之前获取的密码打开房门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瓶LA MER乳霜、一瓶精华护肤品、一瓶精油护肤品。
3.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华发四季*栋**房,利用之前获取的密码打开房门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瓶HR乳霜、一瓶LA MER面膜、一瓶la prairie 珍珠精华护肤品、一瓶HR乳霜、一瓶LA MER乳霜。
4.2020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华发四季*栋**房,利用之前获取的密码打开房门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瓶LA MER乳霜、一瓶la prairie乳霜、一瓶HR精华护肤品,后又拉开主人房梳妆台抽屉,盗窃了一枚白金钻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333元)后乘坐电梯逃离现场。
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并退还被盗物品及退赔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8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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