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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1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巷**号**楼,盗走被害人涂某某的广泽牌公主二代18寸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8元),逃跑时被抓获,上述被盗车辆依法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某因此宗盗窃被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杂牌20寸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4元)。同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依法缴获上述被盗车辆后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某因此宗盗窃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楼,盗走被害人许某停放在门口的佳捷18寸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3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销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抓获,公安机关依法缴获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察官:江园

                              2020年1010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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