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诉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527231982******,仫佬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期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期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期六个月,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9日上午7许,被告人吴某某窜上百色市**院**门至百色客运中心的**路公共汽车,趁被害人黄某甲不备,割开其外套内侧的口袋,把口袋里面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元、农行卡、农信卡和身份证等)盗走。同日上午8:02分,被告人吴某某持被害人黄某甲被盗农行卡(622848******73)到百色市**路中国邮政对面中国建行网点的柜员机分4次,共盗刷卡内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日上午8:53,被告人吴某某又持该卡(622848******73)到百色市右江区**路中国移动营业厅**专柜盗刷卡内人民币5188元购买一部苹果6S手机。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持该卡(622848******73)通过瑞某某的POS机在**超市消费人民币7340元。
2019年3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上广西田东县至右江区中巴车(桂L****0),趁被害人黄某乙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左边裤袋里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农行卡、农信卡、北部湾银行卡等)盗走。同日上午10:55分,被告人吴某某持被害人黄某乙被盗的农信卡(623133******55)到百色市右江区**店闪付人民币1054元购买一双鞋子、一件外套。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6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报案笔录和银行交易清单;
3、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吴某某的证人证言和黄某丁、黄某戊的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
4、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视频提取和情况说明;
5、上海市静安区、云南省砚山县和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