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窥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贺州市八步区**街**号(**医院住院部一号楼门口)的一辆红色台玲牌二轮电动车未拔钥匙,于是将车盗走并藏匿于八步区**路**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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