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 9 日下午1 7时许,黄某某、潘某某(以上二人因本案已被判决)及被告人吴某某三人商量去盗窃一批香蕉苗回来放置在潘某某的168育苗场里,由潘某某培育,等长大后再转手出卖,所得赃款三人平分。2019年4月30 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潘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三人分骑一辆侧三轮摩托车及一辆红色本田125C二轮摩托车来到曲界镇三河村委会后(即曲界镇至前山镇公路边)张某某的香蕉苗培育基地内盗窃了约九万株香蕉苗,藏放在潘某某经营的168育苗场内由潘某某进行培育。经鉴定,被盗窃的香蕉苗的损失价值为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并发还被害人的香蕉苗;2.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检察官助理:李振清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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