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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组(也即现住地)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吴某某因在德江县城无钱上网,被网吧老板赶出网吧。吴某某在街上游窜至德江县青龙街道向阳社区大龙阡乌江奇石市场对面六层的自建房处时,见一楼大门敞开,悄悄溜至四楼,趁熟睡之际,翻窗爬进租房户张某某卧室,将张某某搁置床头正在充电的一部粉色VIVO X27手机和包里的126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29日11时许,吴某某到德江县青龙街道董家水井天桥下面的“深圳椿桥科技”手机维修店,以1000元的价将所手机,卖给该店员工叶。收购时,叶为避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让吴某某持本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2020年1月3日14时许,吴某某再次潜入德江县青龙街道向阳社区大龙阡,其前次盗窃住户的顶楼欲施盗窃时,被房主赵抓获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吴某某所盗手机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49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手机质量保证单、吴某某手持身份证照片、抓获经过;2.证人赵、叶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涉案手机的价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检察官助理:雷利斌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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