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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熊睿,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本市武某某玉林辖区多家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内盗窃刮刮乐彩票,盗窃得手后到本市二环路东五段附近彩票投注站兑换奖金。2020年10月某日中午,吴某某在武某某玉洁西街4号附5号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内,趁被害人不备,将放置于票架里的票面数额为人民币600元的刮刮乐彩票盗走。2020年10月26日12时48分许,吴某某在武某某郭家桥北街5号附51号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内,采取相同方式将票面数额为人民币1200余元的刮刮乐彩票盗走。2020年11月6日,吴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棕南正街8号附3号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内,采取相同方式将票面数额为人民币600元的刮刮乐彩票盗走;11月8日19时2分许,吴某某再次在该投注站内盗窃票面数额为人民币800余元的刮刮乐彩票。2020年10月8日至11月10日期间,吴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多次收取盗窃彩票兑换奖金共计人民币6276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刮刮乐彩票共计价值人民币9476余元。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武某某棕竹街2号附1号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内将吴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人民币1251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检查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系初犯、退交犯罪所得赃款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 冯宇飞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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