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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德兴市**镇**村**坂**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8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高某甲停放于该处的浙D*****大众途锐汽车,窃得车内中华牌软壳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140元)、已拆封的中华牌软壳香烟1包(价格无法认定);

2.2020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湖西**号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许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D*****一汽奔腾汽车,窃得车内中华牌硬壳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90元)、已拆封的中华牌硬壳香烟1包(价格无法认定);

3.2021年1月2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幢**号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高某乙停放于该处的浙D*****奥迪汽车,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计盗窃3次,合计窃得财物至少人民币2130余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13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高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家属退赔给高某甲人民币200元,许某某人民币200元,高某乙人民币800元,三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高某甲、许某某、高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检察官助理  钟亚倩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卷;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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