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村吴夹道4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5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青乡洋楼村吴夹道43号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正阳县武装部大门东侧江南城工地大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带钥匙的银灰色绿佳牌踏板电动车偷走。2020年5月18日经正阳县价格认定中心正价认字(2020)29号认证: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