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吴夹道4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5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青乡洋楼村吴夹道43号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正阳县武装部大门东侧江南城工地大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带钥匙的银灰色绿佳牌踏板电动车偷走。2020年5月18日经正阳县价格认定中心正价认字(2020)29号认证: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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