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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武夷山市武夷**小区**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武夷山市学院路**号**理发店门口时,见此处停放着一辆白色**牌电动车的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启动后盗走。次日16时许,吴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修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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