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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吴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甲号**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释放。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乙号**室,窃得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90元。 

2.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北京银行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永久牌自行车一辆(车牌号:B351068)。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锂电池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函等书证;

3.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985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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