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车辆押运员,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小区**室,租住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村**旅馆。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文华名邸小区北侧路边停车场,以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郭某某停在路边的苏H0****号小轿车内现金人民币3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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