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居**幢**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嫖娼,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路**号**数码店内盗窃iPhonel1ProMax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明胜
检察官助理:裴爱梅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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