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丹徒区**镇**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乡**村)。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镇江市丹徒区**镇、**镇等地盗窃电动三轮车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267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窃得张某某停放在**镇**面馆门前路边的**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及车内物品七匹狼香烟6包、软中华香烟1包、硬纸板若干,财物合计价值2338元。
2.2020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窃得陈某某停放在**镇**超市门口的**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317元。
3.2020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窃得丁某某停放在**镇**号向西70米处路边的**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及车内物品玉溪香烟8包,财物合计价值2612元。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桂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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