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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55********,汉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半文盲,无业,群众,家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五次在贵溪市******坝的龙虾养殖基地(以下简称“龙虾养殖基地”)盗窃龙虾共计53斤左右。经鉴定,被盗龙虾价值人民币55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1日19点左右,被告人吴某某趁“龙虾养殖基地”无人时提前放好2副绿色长型网,5月12日凌晨3点左右去收网,共盗窃龙虾11斤左右。

2、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趁“龙虾养殖基地”无人时提前放好2副绿色长型网,于5月13日凌晨2点左右去收网,共盗窃龙虾10斤多。

3、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趁“龙虾养殖基地”无人时提前放好2副绿色长型网,5月14日凌晨2点左右去收网,共盗窃龙虾10斤多。

4、2020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趁“龙虾养殖基地”无人,提前放好2副绿色长型网,5月15日凌晨去收网,共盗窃龙虾12斤多。

5、2020年5月16日19点左右,被告人吴某某趁“龙虾养殖基地”无人时提前放好2副绿色长型网,5月17日凌晨三点左右去收网,收网后被“龙虾养殖基地”老板即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抓获,经称重,吴某某此次盗窃龙虾8.4斤。被害人廖某某报警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出警民警带至贵溪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指认照片等;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6、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桂萍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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