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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号,住武邑县**家属楼**单元**室,个体经商。2020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到武邑县**乡**村,将该村村民张某某家的一台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充电线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物品价值1100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又到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将日钢专供35度白酒一瓶、高丽参两盒、五粮液(尊)52度白酒一瓶、茶具一套、茅台招待酒两瓶、飞天茅台酒一瓶、赖茅白酒两瓶(以上物品价格均无法鉴定)、五年陈窖38度酒一瓶、乌龙茶叶一盒、竹叶青45度酒一瓶、咖啡色大拉杆箱一个、二胡一把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泸州五年陈窖酒、乌龙茶叶、竹叶青酒、大拉杆箱、二胡总价值768元。现被盗部分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2020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行驶到枣强县**镇**村,将该村村民李某某家32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监控光盘一张、指认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李金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暂存于枣强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钥匙随卷;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指认作案现场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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