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宜阳县城关镇农村公路管理局西侧小区一出租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先后组织十余人以麻将“杠次”的形式聚众赌博23局,郭某某每局抽头渔利500元。案发后,从郭某某出租房处依法扣押麻将两副,筹码97个,POS机两台,账单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麻将两副,筹码97个,POS机两台,账单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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