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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村,暂住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窜至洛阳市老城区**小区赵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90余元,被发现后逃跑,后在楼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理检察员:刘长爱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人民币6张共计96元,女式内衣、文胸各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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