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暂住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窜至洛阳市老城区**小区赵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90余元,被发现后逃跑,后在楼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理检察员:刘长爱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人民币6张共计96元,女式内衣、文胸各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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