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吴**,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9*******,汉族,高中毕业,群众,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谷路街南段***商贸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到登封市滨河路申**经营的申申家宠物店盗窃一个红色狗盆。价值12元。
2、2019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再次到申申家宠物店内盗窃一些狗的零食和一瓶红狗牌营养膏,价值150元。
3、2019年10月25日和10月28日,被告人吴**先后两次到登封市中岳大街中天广场金街***号***化妆品店内盗窃完美芦荟胶等共计12样化妆品。经鉴定:被盗的完美芦荟胶等化妆品的总价值为280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及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俊克
申丽丽
二〇一九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吴**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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