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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丙、乐某某、付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上城区、西湖区、江干区多个路口,采用钢锯锯断电缆线等手段盗窃杭州市电力局铺设在人行道下的备用电缆线,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参与共同盗窃六次,窃得总计价值人民币737706元的电缆线,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汤某某、付某某、王某丙等人在本市上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将杭州市电力局铺设在人行道下的备用电缆线割断,窃得3x300型电缆线120米。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1204元。

2、2006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汤某某、王某甲、乐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区**路与**路交叉口,将杭州市电力局铺设在人行道下的备用电缆线割断,窃得3x300型电缆线140米(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9738元)以及3x240型电缆线30米(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65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3393元。

3、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汤某某、王某甲、乐某某、付某某等人在本市江干区**路与**路交叉口,将杭州市电力局铺设在人行道下的备用电缆线割断,窃得YJV22-300型电缆线130米。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2260元。

4、2006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王某甲、乐某某、林某甲等人在本市上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将杭州市电力局铺设在人行道下的备用电缆线割断,窃得3x300型电缆线120米。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5523元。

5、200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王某甲、乐某某、林某甲等人在本市上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将杭州市电力局铺设在人行道下的备用电缆线割断,窃得3x240型电缆线330米。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0206元。

6、2006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汤某某、曾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本市上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将杭州市电力局铺设在人行道下的备用电缆线割断,窃得YJV22-3x300型电缆线710米。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35120元。

2019年8月1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福建省永安市**路**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拘留证、到案经过、归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徐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汤某某、付某某、王某丙、王某甲、林某乙、乐某某、林某甲、曾某某、熊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祎俊

二O二O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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