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在杭务工,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苑**幢**单元**室。2018年5月1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9月2日、9月9日、9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西湖区**镇**街**号**便利店内,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的方式,先后四次盗窃该便利店内牛奶、三明治等物品。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8.42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6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方式1875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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