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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组,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巷**号处,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一辆白色电动车的车兜里面一部iphone11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27元)盗走。破案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三亚市**社区居委会附近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11pro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8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巷,联系电话:137004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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