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组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做出不捕决定,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 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家的琼AX****大货车从海口市出发上西线高速公路前往东方市八所镇拉货,约6时许在途经澄迈县福山镇福桥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在2号自助加油机的卡槽内上有一张油卡没有被取走,因一时的贪念,于是吴某某便尝试输入密码123456,在密码输入正确后,吴某某使用这张加油卡给自己的货车加了人民币421.58 元油后将该加油卡带走,其后吴某某又使用该加油卡在2020 年5月1日8时多许和22 时33分许给自己的货车分别加了人民币78.69 元和人民币251.19元的油,随后吴某某将油卡内剩余的钱在西线高速公路的沿途加油站给其他陌生司机加油的方式套取了现金,至2020年5月4日吴某某己将油卡内的人民币5477.85 元全部盗刷完。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澄迈县公安局福山派出所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处理。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己返还人民币5477.85 元给害人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石化加油卡IC卡台账对账单、加油视频载图照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5477.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结勇

书  记  员:王   江

          

          

2020 年11 月 2 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海口市琼山区**路**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