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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一部刑诉〔2020〕56

被告人吴某某(小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被告人吴某某曾因吸毒,多次被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未被收押,当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谢家集区**镇**村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吸食海洛因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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