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村**号。2010年6月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8月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日;2012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2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沙井街道**小区**充电站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电动车电池,其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收破烂的人。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沙井街道**市场**网吧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两次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村**路**夜宵店盗窃被害人方某某22张黄色塑料凳。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盗窃被害人谭某某一辆三轮车,被盗车辆已被缴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谭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调取的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 冯绮晴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暂扣在沙井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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