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深圳市盐田区**村**号**楼**室。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个人特殊癖好,多次盗窃居住在住处(深圳市盐田区**村**号**楼**室)附近居民晾晒在屋外的女性衣物(文胸、裙子)。经初步核实,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从本屋烧烤(盐田店)下班返回住处途径盐田**村**小巷时,将小巷多名住户晾在1楼的5件女性内衣(文胸)盗窃走。
2、2020年7月2日(或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将盐田**村**小巷住户晾在屋外的3件女性内衣(文胸)盗窃走。
3、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将盐田**村**号**楼住户晾在屋外的一条红色裙子盗窃走,后因吴某某不喜欢该裙子,其将该红色裙子扔到住处3楼楼顶平台。
4、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将盐田**村**小巷住户晾在屋外的3件女性内衣(文胸)盗窃走。
5、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盐田**村**号**楼住户刘某某晾在屋外的1条连衣裙(白底带黑纹)盗窃走。
6、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将盐田**村**号**楼住户晾在屋外的一条黑色裙子盗窃走,后因吴某某不喜欢该裙子,其将该黑色裙子扔到住处附近的一棵树上。
2020年7月21日,民警在深圳市盐田区**村**号**楼**室将吴某某抓获,并在吴某某放在床铺上的行李箱内查获11件女性内衣(文胸)和一条连衣裙(白底带黑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玉晔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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