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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街**号,住汉川市**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行至枝江市****路****小区时,发现付某某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一辆路虎车(号牌鄂E****6)后备箱内有很多香烟。吴某某遂用附近捡起的一块石头将该车后备箱玻璃砸破,并盗走车内黄鹤楼牌香烟(硬1916)7条(其中1条已拆封内有香烟5包)、南京牌香烟(九五)1条、贵烟牌香烟(国酒香30)4条、云烟牌香烟(软大重九)5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000元,被砸坏路虎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3068元。

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由其家属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车辆、被盗香烟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付某某、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8.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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