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303019741108****,靖州县人,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理,多次到靖州县**镇**村**组唐某某院内晾衣服的地方盗窃唐某某的衣裤。
2018 年冬天至2019年5月份之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到唐某某院内晾衣服的地方盗窃过四次唐某某的衣裤,其中一次是盗走了1件黑色的纱衣,有二次是分别盗走了1件内衣(胸罩),还有一次是盗走了2条内裤和1条薄款长裤。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到唐某某院子里晾衣服的竹杆上盗走了三次唐某某的衣裤,其中二次是盗走了内衣(胸罩),一次是盗走了三条内裤。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唐某某的院子里晾衣服的竹杆上偷盗走了1件米白色的长袖纱衣,还有2条女式内裤。
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唐某某的院内晾衣服的竹杆上偷走了2件黑色的纱衣。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到靖州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靖州县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黑色纱衣(照片)。
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视频截图,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8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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