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1999 年4 月12 日因盗窃少量财物被处行政拘留十五天;2004 年7 月30 日因盗窃被处行政罚款100 元;2004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4 年10 月22 日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06 年4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5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3月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 年9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1 月13 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6 年7 月23 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天。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芗城区**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3元)。
2.2020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芗城区**一巷子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自行车(无法鉴定价值)。
3.2020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芗城区**号,盗走被害人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金雕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7元),后于13时许在名流小学门口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已追回该车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等3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伟钰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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