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5********,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景泰县**镇**门口,趁被害人闫某某不在时将闫某某包内6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景泰县**镇**楼**店套间内,将被害人化某某手提包内12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10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景泰县**镇**楼**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提包内5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10月24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景泰县**镇**楼**店内,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套间皮凳上的手提包内700元现金盗走。
以上盗窃数额总计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害人全部进行了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茂华
书记员:化得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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