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二级智力残疾)系表兄弟。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吴某某发现被害人武某某银行卡内有现金,因被害人的银行卡系其兄弟轮流保管,吴某某便带被害人前往信用社谎称银行卡丢失调取该卡相关信息。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5日,在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吴某某多次自行操作,将银行卡添加至武某某的微信,将现金转入其提供的微信用户后就解绑银行卡、删除转账记录,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566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武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兴华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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