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富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和官某某在漳平市**镇员当煤矿上班,一起住在漳平市**镇**村**宿舍。2020年8月25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趁着官某某上班之机,盗走官某某放在宿舍大厅摩托车坐垫下的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3611090********),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到漳平市双洋镇的农商银行,在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分2次盗走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一次取3000元,一次取2000元),并将该5000元存入自己邮政银行的卡(银行卡号:62179939000********,户名:吴某某),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将这5000元转账给其女儿。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还5000元给官某某并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领条、谅解书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富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佳旺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漳平市**镇**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