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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个晚上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工地**宿舍里,偷走被害人王某某的1部黑色小米六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2、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工地**宿舍里,偷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床头铁篮子里的1张50元的移动充值卡和7张100元的电信充值卡,后又偷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枕头底下的9张100元的联通充值卡。

3、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工地**宿舍里,偷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柜子里的24张50元移动充值卡和3张100元的电信充值卡。

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19日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12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荔城区**镇**工地**宿舍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1部黑色小米六手机、13张面值50元的移动充值卡、4张面值100元的电信充值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部小米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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