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欠款经济拮据,萌生盗窃他人车辆蓄电池变卖获利的念头。2019年10月29日下午,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货车,携带扳手、老虎钳等作案工具,从南平市延平区出发至邵武市,至30日凌晨,在邵武市城区及吴家塘镇、城郊镇等地盗窃了失主停放在路边或停车场内的13部车辆上的蓄电池共计21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内,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2台蓄电池、被害人戢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赣******货车上的2台蓄电池、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赣******货车上的2台蓄电池。
2.被告人吴某某在***********旁砂石料场内,盗走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此的山东临工LG952型号装载机上的2台蓄电池。
3.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街道**村**号挖掘机修理厂门口,盗走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赣******拖车上的2台蓄电池。
4.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街道**村**组**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2台蓄电池。
5.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街道**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甲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1台蓄电池。
6.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2台蓄电池。
7.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镇**小区**期***旁路边,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卡车上的2台蓄电池。
8.被告人吴某某在***南侧路边,盗走被害人冯某乙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1台蓄电池。
9.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1台蓄电池。
10.被告人吴某某在邵武市***路边北侧停车位,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1台蓄电池。
11.被告人吴某某在***路边南侧停车位,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闽******货车上的1台蓄电池。
经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认定,上述被盗的21台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4525元。2019年10月30日,邵武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县将作案后入住宾馆休息的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到赃物21台蓄电池,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蓄电池21台(照片形式)、老虎钳1把、毛线手套1只、扳手3把等物证;
2.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扣押照片、邵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吴某某盗窃货车电瓶的作案路线及过程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戢某某、黄某甲、刘某丙、翁某某、刘某甲、冯某甲、陈某某、邓某某、冯某乙、刘某乙、周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室,联系电话:1885061****。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老虎钳壹把、毛线手套壹只、扳手叁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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