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81********,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趁被害人赵某某的母亲徐某某下楼取东西,家中无人的时候,将被害人赵某某卧室抽屉内的三条黄金项链,一个金镯子,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钉盗走。经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1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物品及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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