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吴婷,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8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6月12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吴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989路公交车上,扒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于左侧裤子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56元。
2019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吴婷在上海市金祝专线公交车上,窃得被害人余某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89元。
2019年6月19日早上,被告人吴婷在上海市上川专线公交车上,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对吴婷、吴某涉嫌系列扒窃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医院检查报告单、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婷的供述和辩解;5.沪浦价刑认[2019]第00775号、第008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进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林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2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