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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吴**,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河南省***********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吴**到荥阳市**镇**路与**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快递门口路边台上,将被害人闫**停放在此处的磨砂褐色台铃牌飞行者电动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一空。后经河南中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900元。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谅解书;6、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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