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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7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021997********,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立方商场闲转伺机盗窃,先到一楼乔治萨兰奇服装店内盗窃该品牌待售的一件黑色外套、一条黑色裤子、一双鞋、一件白色短袖、一条皮带,并将盗窃所得衣物穿在自己身上;后流窜至1楼小米专卖店内盗窃现金759元,待售小米充电宝一个、小米无线蓝牙耳机一对,后从商场离开。经核实,被盗物品及现金损失合计2501元。2020年9月5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销货单等书证;

被害人冯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钱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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