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5********,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0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大道“XS”酒吧V35卡座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其放在卡座沙发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X型64G手机盗走。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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