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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9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0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蜜思网咖”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只蓝色赫歇尔男士短款钱包、一部白色华为荣耀6Plus型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新郑市龙湖镇畅游网咖内,陈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OPPO R9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84元,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16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3174元。案发后,被害人朱某某被盗的财物已追回并发还。

2019年7月24日05时4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街follow me网吧内,趁被害人费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VIVO S1Pro型手机盗走。经查,被盗手机系被害人于2019年6月28日以人民币2699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航空港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东街“尚尚网吧”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监控视频截图、指认被盗物品照片;

(3)发票、手机销售专用票;

(4)扣押、发还清单;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甲、费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资产评估报告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徐家昌

2019年108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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