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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2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工作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阳光汽修厂二楼,秘密进入汽修厂二楼任某某宿舍内,盗走其放在床头处的钱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12月2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127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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