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初,重庆市茅迪公路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涪陵区荔枝街道小溪村的茅迪采石场办公楼整体转让给所在村民委员会。2020年4月19日,被人追账的被告人吴某某产生盗窃想法,到涪陵城区找到收购二手空调的任某某,谎称自己是茅迪采石场股东,因经营卖假酒亏损,现将办公楼的空调处理。任某某又喊上罗某某、高某某二人后,四人一起开着三轮车到涪陵区荔枝街道小溪采石场办公楼,任某某、罗某某、高某某三人将办公楼五台空调拆解运走,支付人民币700元给吴某某,后由任某某联系王某某,任与罗、高二人以2300元的价格将五台空调转卖给了王某某,后该批空调被公安机关查获发还了被盗单位。经重庆市涪陵区价格中心鉴定,该批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4100元。
4月23日吴某某被抓获,后吴某某退还了任某某等人人民币700元,并且将所盗空调全部修复安装,取得涪陵区荔枝街道小溪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被盗五台空调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转让协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罗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视频电子资料等在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窃取公私财物,数客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革兵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家中,电话:1772620****。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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