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超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4********,汉族,小学肄业,现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12年12月13日因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8月2日因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2012年所犯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1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8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超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超超在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李家崖街道自由网咖内趁上网人员朱某某睡觉之际,盗窃朱某某放在电脑显示器下的一部华为P20手机,后其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宝鸡市渭滨区西凤路北口一流动摊贩,所得赃款已挥霍。
经宝鸡市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的重置价值为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被告人吴超超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超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超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舒涵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吴超超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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